发文单位:北京市民政局
发布日期:2002-4-22
执行日期:2002-4-22
生效日期:1900-1-1
各区县民政局:
  现将《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殡仪服务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○○二年四月二十二日
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殡仪服务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
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建设和殡仪服务管理,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》和其它有关政策法规规定,制订本规定。
 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和《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》,下列事项由市民政局审批:
  (一)新建有偿服务公墓;
  (二)开展殡仪服务业务。
  第三条 新建有偿服务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  (一)符合全市公墓建设、布局规划;
  (二)项目所在地区、县民政局审核并经区、县人民政府同意;
  (三)用地符合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条和《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;
  (四)建设、规划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;
  (五)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。
  第四条 开展殡仪服务业务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  (一)符合本市殡仪服务建设布局规划;
  (二)场所、设备、人员情况符合开展殡仪服务的要求;
  (三)符合国家及本市对殡仪服务项目专属经营的规定;
  (四)所在区、县民政局审核同意。
  第五条 新建有偿服务公墓、开展殡仪服务业务,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, 向市 民政局提交申办文件。
  申办文件应为原件,且齐全、规范、有效。
  第六条 申请新建有偿服务公墓,应当向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:
  (一)申请报告;
  (二)可行性报告;
  (三)申办人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的证明文件;
  (四)项目所在地区、县民政局审核同意批文;
  (五)项目所在地区、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批文;
  (六)建设、规划、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;
  (七)项目用地符合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条、《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 的证明文件。
  第七条 申请开展殡仪服务业务,应当向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:
  (一)申请书;
  (二)申请开展服务的范围、种类;
  (三)用于开展服务场所和设备的基本情况以及权属状况证明;
  (四)住所地区、县民政局审核同意批文。
 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,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。
 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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